传媒类专业的考生请注意,隐性采访一直是新闻实务理论考察最热门的知识点之一,小编提醒大家复习时间的同时,每天一个新闻or传播or新闻传播史or实务的知识点,以经典真题为例,以最新案例为支撑,以最通俗易懂的解释,让大家每天进步。
一、真题回顾
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简答题:如何规范隐性采访。
重庆大学2017年简答题:隐性采访的含义及需要遵循的原则
浙江传媒学院2018年名词解释: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一直是新闻实务理论考察最热门的知识点之一,掌握其概念非常重要。同时,对于隐性采访的诸多争议也一直被大家讨论,它涉及的侵权问题等问题一直被大家关注。
二、关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概念: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据资料记载,有关于隐性采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那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精神病人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在精神病院里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以《疯人院10天》为题写出了3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轰动。
我国古代明君贤臣为惩治贪污官吏而采取的“微服私访”可以算作是广义上隐性采访的最早使用渊源。在我国,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1993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对北京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进行暗访,隐蔽使用录音机采访,获得第四届中国新闻一等奖。
隐性采访以其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的特点,成为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为隐性采访方法的隐蔽,常常使记者能得到常规采访无法得到的采访对象没有防范和掩饰的原始状态,因而最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特征。又因为是在被采访者毫不设防的情况下报道,所以其内容又往往具有轰动性、震撼力。
三、隐性采访注意事项
1、隐性采访要以遵守相关法律为前提。
在现实的采访过程中,记者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导致采访的不顺利或者失败。但是,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所遇到的困难并不能成为其使用隐性采访进而侵权的理由。
2、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身份角色应有严格限制。
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成什么。通常来说,记者用以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比如“消费者”、“乘客”、“学生”、“病人”、“储户”等这些普通公民角色,都可以替代“记者”的身份出现。但是记者却不能冒充另一类身份,即由法律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身份。比如,记者不能把自己打扮成军人、检察官、法官、警察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和违法犯罪之徒。
案例: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亲历盗墓》节目为例,记者本身作为一个公民,在行使采访权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时候,虽然主观上是为了揭露盗墓者的违法犯罪行径,但是记者本身参与文物交易和盗掘文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节目最后记者将花钱买来的文物送交给公安机关并报案,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事实。
3、隐性采访应尽量不“诱导”和设“圈套”。
在个别案例中,由于记者的介入,而使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变化。这些介入记者通常都采取了“诱导”的手段,他们在采访过程中把自己设置成为新闻当事人,通过语言体态等暗示手段,促使新闻事件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有的时候记者的这种诱导加速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法律上来讲,记者的采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促成因素。记者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而制造的新闻。这种做法,不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且还会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
记者首先是一个社会化的人,他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行为准则。从职业角度来讲,记者又是时代和社会变迁的记录者,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5、隐性采访应兼顾社会伦理道德。
任何采访手段都应该以遵循伦理道德的根本原则为基本前提,放弃这些原则而一味地追求某一具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无疑会对整体新闻的真实构成极大的威胁。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角度分析,隐性采访需要注意真实、适度、善意的原则。
四、小结
首先应兼顾真实原则。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最好将自身放置在第三人称的角度,尽量不要去影响或促成事件的发展。
其次应兼顾适度原则。在对新闻事件进行采访的时候,隐性采访要遵循适度原则。使用隐性采访时则应该紧扣新闻主题,这样的情况泛滥之后,受众的安全感会大大降低,认为自己无时无刻都有可能被偷拍或者被偷听,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再次应兼顾善意原则。新闻工作者应该清楚,自己所作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新闻的当事人也是公民,新闻工作者在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善意地去报道新闻事件,不能恶意伤害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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